【周易上经】第12卦-否卦䷋天地否卦(坤下乾上)-(宋)董楷撰《周易传义附录•卷三下》

旧版内容| 2023-02-23| 0
【周易上经】第12卦-否卦䷋天地否卦(坤下乾上)-(宋)董楷撰《周易传义附录•卷三下》

天地否卦 地位:老阴|人位:少阴|天位:老阳|错卦:地天泰|综卦:地天泰|交互卦:风山渐

【周易上经】第13卦-同人䷌天火同人(离下乾上)-(宋)董楷撰《周易傳義附錄•卷三下》

傳:同人序卦:物不可以終否,故受之以同人。夫天地不交則為否,上下相同則為同,人與否義相反,故相次。又世之方否,必與人同力【一作欲】,乃能濟,同人所以次否也。為卦乾上離下,以二象言之,天在上者也,火之性炎上,與天同也,故為同人。以二體言之,五居正位,為乾之主,二為離之主,二爻以中正相應,上下相同,同人之義也。又卦唯一隂,衆陽所欲同,亦同人之義也。它卦固有一隂者,在同人之時,而二五相應,天火相同,故其義大。

【原文】同人䷌卦辞:

同人于野,亨。利涉大川,利君子貞。

傳:野,謂曠野,取遠與外之義。夫同人者,以天下大同之道,則聖賢大公之心也。常人之同者,以其私意所合,乃暱比之情耳。故必于野,謂不以暱近情之所私,而于郊野曠遠之地,旣不係所私,乃至公大同之道,无遠不同也,其亨可知。能【一作旣】,與天下大同,是天下皆同之也。天下皆同,何險阻之不可濟?何艱危之不可亨?故利涉大川,利君子貞。上言于野,止謂不在暱比,此復言宜以君子正道。君子之貞,謂天下至公大同之道,故雖居千里之遠,生千歲之後,若合符節,推而行之,四海之廣,兆民之衆,莫不同【一作合】。小人則唯用其私意,所比者雖非亦同,所惡者雖是亦異,故其所同者則為阿黨,蓋其心不正也。故同人之道,利在君子之貞正。

《本義》:離,亦三畫卦之名。一隂麗於二陽之間,故其德為麗,為文明,其象為火,為日,為電。同人,與人同也。以離遇乾火,上同於天,六二得位得中,而上應九五,又卦唯一隂,而五陽同與之,故為同人。于野,謂曠遠而无私也,有亨道矣。以健而行,故能涉川。為卦内文明而外剛健,六二中正而有應,則君子之道也。占者能如是則亨,而又可涉險,然必其所同合於君子之道,乃為利也。

《朱氏•附録》:同人于野,亨,利涉大川,是兩象一義。利君子貞,是一象。

【原文】同人䷌彖传:

彖曰:同人,柔得位得中而應乎乾,曰同人。

傳:言成卦之義,柔得位,謂二以隂居隂,得其正位也。五中正,而二以中正應之,得中而應乎乾也。五剛健中正,而二以柔順中正應之,各得其正,其德同也,故為同人。五,乾之主,故云應乎乾。象取天火之象,而彖專以二言。

《本義》:以卦體釋卦名義。柔謂六二,乾謂九五。

【原文】同人曰:

傳:此三字羨文。

《本義》衍文。

【原文】同人于野,亨,利涉大川,乾行也。

傳:至誠无私,可以蹈險難者,乾之行也。无私,天德也。

【原文】文明以健,中正而應,君子正也。

傳:又以二體言,其義有文明之德,而剛健以中正之道相應,乃君子之正道也。

【原文】唯君子為能通天下之志。

傳:天下之志萬殊,理則一也。君子明理,故能通天下之志。聖人視億兆之心猶一心者,通于理而已。文明則能燭理,故能明大同之義。剛健則能克己,故能盡大同之道。然後能中正,合乎乾行也。

《本義》:以卦德、卦體釋卦辭。通天下之志,乃為大同。不然,則是私情之合而已,何以致亨而利涉哉?

《朱氏•附録》:乾行也,言須是這般剛健之人,方做得這般事。若是柔弱者,如何會出去?外面同人,又去涉險○《程傳》說通天下之志處極好,云:文明則能燭理,故能明大同之義。剛健則能克己,故能盡大同之道。此說甚善。

【原文】同人䷌象传:

【原文】象曰:天與火,同人。君子以類族辨物。

傳:不云火在天下,天下有火,而云天與火者,天在上,火性炎上,火與天同,故為同人之義。君子觀同人之象,而以類族辨物,各以其類族辨物之同異也。若君子小人之黨,善惡是非之理,物情之離合,事理之異同,凡同異者,君子能辨明之,故處物不失其方也。

《本義》:天在上而火炎上,其性同也。類族辨物,所以審異而致同也。

《朱氏•附録》:問:類族辨物,如伊川說云:各以其類族辨物之同異也。則是就類族上辨物否?曰:類族是就人上說,辨物是就物上說。天下有不可以皆同之理,故隨他頭項去分别類族。如分姓氏,張姓同作一類,李姓同作一類。辨物,如牛類是一類,馬類是一類,就其異處以致其所以為同也。伊川之說不可曉。

【原文】同人䷌初九:

初九:同人于門,无咎。

傳:九居同人之初而无係應,是无所偏私,同人之公者也,故為出門。同人出門,謂在外。在外則无私昵之偏,其同博而公如此,則无過咎也。

《本義》:同人之初,未有私主,以剛在下,上无係應,可以无咎,故其象占如此。

【原文】象曰:出門同人,又誰咎也。

傳:出門同人于外,是其所同者廣,无所偏私。人之同也,有厚薄親疎之異,過咎所由生也。旣无所偏黨,誰其咎之?

《朱氏•附録》:易中所謂又誰咎也,自有三箇,而其義則有兩樣。如不節之嗟,與自我致宼言之,則謂咎皆由己,不可咎諸人。如出門同人言之,則謂人誰有咎之者矣。以此見古人立言,有用字雖同,而其義則不同。

【原文】同人䷌六二:

六二:同人于宗,吝。

傳:二與五為正應,故曰同人于宗。宗謂宗黨也。同於所係應,是有所偏與,在同人之道為私狹矣,故可吝。二若陽爻,則為剛中之德,乃以中道相同,不為私也。

《本義》宗,黨也。六二雖中且正,然有應於上,不能大同而系於私,吝之道也。其象占如此。

《朱氏•附録》:易雖抑隂,然有時把隂為主,如同人是也。然此一隂雖是一卦之主,又卻柔弱,做主不得。

問:六二與九五,柔剛中正,上下相應,可謂盡善,卻有同人于宗,吝與先號咷之象,如何?曰:以其太好,兩者時位相應,意趣相合,只知款密,卻无至公大同之心,未免係於私,故有吝。觀二人同心,其利斷金,同心之言,其臭如蘭,固是它好處,然於好處猶有失,以其係於私暱而不能同也。大凡悔者自凶而之吉,吝者自吉而趨凶。

【原文】象曰:同人于宗,吝道也。

傳:諸卦以中正相應為善,而在同人則為可吝,故五不取君義。蓋私比非人君之道相同,以私為可吝也。

【原文】同人䷌九三:

九三:伏戎于莽,升其高陵,三歲不興。

【莽,莫蕩反,又眞黨反。象同】。傳:三以陽居剛而不得中,是剛暴之人也。在同人之時,志在於同卦,唯【一有二字一隂,諸陽之志皆欲同之,三又與之比。然二以中正之道與五相應,三以剛強居二五之間,欲奪而同之,然理不直,義不勝,故不敢顯發。伏藏兵戎于林莽之中,懷惡而内負不直,故又畏懼。時升高陵以顧望如此,至於三歲之久,終不敢興。此爻深見小人之情狀,然不曰凶者,旣不敢發,故未至凶也。

《本義》:剛而不中,上无正應,欲同於二而非其正,懼九五之見攻,故有此象。

【原文】象曰:伏戎于莽,敵剛也;三歲不興,安行也。

傳:所敵者五,旣剛且正,其可奪乎?故畏憚伏藏也,至於三歲不興矣,終安能行乎?

《本義》:言不能行。

【原文】同人䷌九四:

九四:乘其墉,弗克攻,吉。

傳:四剛而不中正,其志欲同。二亦與五為仇者也。墉,垣所以限隔也。四切近於五,如隔墉耳。乘其墉欲攻之,知義不直而不克也。苟能自知義之不直而不攻,則為吉也。若肆其邪欲,不能反思義理,妄行攻奪,則其凶大矣。三以剛居剛,故終其強而不能反。四以剛居柔,故有困而能反之義,能反則吉矣。畏義而能改,其吉宜矣。

《本義》:剛不中正,又无應與,亦欲同於六二,而為三所隔,故為乘墉以攻之象。然以剛居柔,故有自反而不克攻之象。占者如是,則是能改過而得吉也。

《朱氏•附録》:問:伏戎于莽,升其高陵,如何?曰:只是伏于高陵之草莽中,三歲不敢出,與九四乘其墉,皆為剛盛而高。三欲同於二,而懼九五之見攻,故升高。伏戎欲敵之,而五陽方剛不可奪,故三歲不興,而象曰不能行也。四欲同於二,而為三所隔,故乘墉攻之,而以居柔,遂自反而弗克也。《程傳》謂升高陵,有升高顧望之意。此說雖巧,恐非本意。

問:三、四皆有爭奪之義,何也?曰:只是爭六二一爻。凡易之情,近而不相得則凶。六二與九五相應,三以剛居剛,則便迷而不反;四以剛居柔,便有反側【又本作剛】。㡳道理初、上則在事外,不相干涉,所以无爭。

【原文】象曰:乘其墉,義弗克也。其吉,則困而反則也。

傳:所以乘其墉而弗克攻之者,以其義之弗【一作不】克也。以邪攻正,義不勝也。其所以得吉者,由其義不勝,困窮而反於法則也。二者衆陽所同欲也,獨三、四有爭奪之義者,二爻居二、五之間也,初終遠,故取義别。

《本義》:乘其墉矣,則非其力之不足也,特以義之弗克而不攻耳。能以義斷,困而反於法則,故吉也。

【原文】同人䷌九五:

九五:同人,先號咷而後笑,大師克,相遇。【號,戶羔反。咷,道刀反。旅卦同】。傳:九五同於二,而為三四二陽所隔,五自以義直理勝,故不勝憤抑,至於號咷。然邪不勝正,雖為所隔,終必得合,故後笑也。大師克相遇,五與二正應,而二陽非理隔奪,必用大師克勝之,乃得相遇也。云大師,云克者,見二陽之強也。九五君位,而爻不取人君同人之義者,蓋五專以私暱應於二,而失其中正之德,人君當與天下大同,而獨私一人,非君道也。又先隔則號咷,後遇則笑【一有正字】。是私暱之情,非大同之體也。二之在下,尚以同於宗為吝,況人君乎?五旣於君道无取,故更不言君道,而明二人同心不可間隔之義。繫辭云:君子之道,或出或處,或默或語,二人同心,其利斷金。中誠所同,出處語默无不同,天下莫能間也。同者,一也。一不可分,分乃二也。一可以通金石,冒水火,无所不能入,故云其利斷金。其理至微,故聖人贊之曰:同心之言,其臭如蘭。謂其言意味深長也。

《本義》:五剛中正,二以柔中正,相應於下,同心者也。而為三四所隔,不得其同。然義理所同,物不得而間之,故有此象。然六二柔弱,而三四剛強,故必用大師以勝之,然後得相遇也。

《朱氏•附録》:問:大師克相遇,《本義》无說,何也?曰:舊說只用大師克勝之,方得相遇。或云大師之克,見二陽之強,則非也。問:二五本自同心,而為三四所隔,故先號咷。先,謂理直也。大師克而後相遇,則後笑矣。蓋亦義理之同,物終不得而間之,故相遇也。先生頷之。

【原文】象曰:同人之先,以中直也;大師相遇,言相克也。

傳:先所以號咷者,以中誠理直,故不勝其忿切而然也。雖其敵剛強,至用大師,然義直理勝,終能克之,故言能相克也。相克,謂能勝見二陽之強也。《本義》直,謂理直。

【原文】同人䷌上九:

上九:同人于郊,无悔。

傳:郊在外而遠之地,求同者必相親相與。上九居外而无應,終无與同者也。始有同,則至終或有睽悔。處遠而无與,故雖无同亦无悔。雖欲同之志不遂,而其終无所悔也。

《本義》:居外无應,物莫與同,然亦可以无悔,故其象占如此。郊在野之内,未至於曠遠,但荒僻无與同耳。

《朱氏•附録》:問同人于郊。曰:郊是荒寂无人之所,言不能如同人于野,曠遠无私,荒僻无與同。蓋居外无應,莫與同者,亦可以无悔也。

同人于野,是廣大无我之意。同人于郊,是无可與同之人。取義不同,自不相悖。

【原文】象曰:同人于郊,志未得也。

傳:居遠莫同,故終无所悔。然而在同人之道,求同之志不得遂,雖无悔,非善處也。

 

【资料录入】:王玲玲

【初次点校】:訾翠芬

【再次点校】:暂无

【点校底本】:《欽定四庫全書》第二十册-經部十四易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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