天位易知之终(当位);变乾错坤综乾。
上六:过涉灭顶,凶,无咎。
象曰:过涉之凶,不可咎也。
朱熹:处过圾之地,才弱不足以济,然于义为“无咎”矣。盖杀身成仁之事,故其象占如此。
程传:上六以阴柔处过极,是小人过常之极者也。小人之所谓大过,非能为大过人之事也。直过常越理,不恤危亡,履险蹈祸而已,如过涉于水,至灭没其顶,其“凶”可知。小人狂躁以自祸,盖其宜也。复将何尤?故曰“无咎”,言自为之,无所怨咎也。因泽之象而取涉义。
钱志立曰:泽之灭木,上之所以灭顶也。虽至灭顶,然有不容不涉,即不得不过者,孔子所以观卦象,而有独立不惧之思也。
李光地:此爻,《程传》以为履险蹈祸之小人,《本义》以为杀身成仁之君子。《本义》之说,固比《程传》为长。然又有一说,以为《大过》之极,事无可为者。上六柔为说主,则是能从容随顺,而不为刚激以益重其势,故虽处过涉灭顶之凶,而无咎也。如东京之季,范李之徒,适足以推波助澜,非救时之道。况上六居无位之地,委蛇和顺,如申屠蟠、郭泰者,君子弗非也,此说亦可并存。
总论:冯椅曰:《易》大抵上下画停者,从中分反对为象,非他卦相应之例也,《颐》、《中孚》、《小过》皆然,而此卦尤明。三与四对,皆为栋象,上隆下桡也;二与五对,皆为“枯杨”之象,上华下稊也;初与上对,初为“藉用白茅”之慎,上为“过涉灭顶”之凶也。
龚焕曰:《大过》本为阳过,若复以阳居阳,则愈过矣。故诸爻以阳居阴者皆“吉”,以阳居阳者皆“凶”,与大壮诸爻取义略同。
过涉之凶,不可咎也。
程传:过涉至溺,乃自为之,不可以有咎也,言无所怨咎。
苏轼曰:过涉至于“灭顶”,将有所救也,势不可救,而徒犯其害,故凶。然其义则“不可咎也”。
上六:过涉灭顶,凶,无咎。
虞翻曰:大壮震为足,兑为水泽。震足没水,故“过涉”也。顶,首也。乾为顶,顶没兑水中,故“灭顶凶”。乘刚,咎也。得位,故“无咎”。与灭耳同义也。
《象》曰:过涉之凶,不可咎也。
《九家易》曰:君子以礼义为法,小人以畏慎为宜。至于大过之世,不复遵常,故君子犯义,小人犯刑。而家家有诛绝之罪。不可咎也。大过之世,君子逊遁,不行礼义,谓当不义则争之,若比干谏而死是也。桀纣之民,可比屋而诛。上化致然,亦不可咎。曾子曰:上失其道,民散久矣。如得其情,则哀矜而勿喜,是其义也。
上六,过涉灭顶,凶,无咎。
[译文]上六,涉水而淹没头顶,有凶险,但没有过错。
《象》曰:过涉之凶。不可咎也。
[译文]《象传》说:涉水而有凶险,不可以视为过错。
[提示]上六孤阴残存,势必被阳刚排斥。
上六处在阳刚过盛的大过卦之终,孤阴残存。下面的四阳刚健强盛,上六自然无法与之匹敌,随时都可能被阳刚排斥掉,正如涉水过河随时皆有灭顶之灾。《大象传》中所说的“泽灭木”的大过之象在这里表现出来了。
既言“凶”,又言“无咎”,看来是语无伦次,不可究诘。读《易》时,在这些地方要用心地推敲参悟。我认为。“凶”是指客观境遇的恶劣凶险,“咎”则是指主观作为的失误过错。上六以残存之孤阴,在客观形势上已经没有可能与过盛之阳刚相抗衡。上六处于这样的卦时卦位,已经无法免祸。这不是上六主观努力不够或决策失误所造成,而是客观形势使之然,这时只有自损其身。所以虽遇凶亡身而无咎,不能归咎于它。事情失败了,如果是由客观形势所造成,谓之“凶”;如果是由主观失误所造成,则谓之“咎”。上六的覆灭,是遇“凶”,它本身“无咎”。《象传》强调指出:“不可咎也。”这就有不以成败论英雄的意味。大过卦发展到最后阶段,危机已经到了无法挽救的地步。上六孤阴,更无回天之力,当然也就不必指责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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