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周易下经】第45卦-萃卦䷬泽地萃卦(坤下兑上)-(宋)董楷撰《周易传义附录•卷七下》

旧版内容| 2023-02-23| 0
【周易下经】第45卦-萃卦䷬泽地萃卦(坤下兑上)-(宋)董楷撰《周易传义附录•卷七下》

萃卦(泽地萃卦)【兑宫二世卦|兑上:错艮综巽-先天:东南-后天:西方|坤下:错乾综坤|先天:北方|后天:西南|天位:少阳|人位:少阳|地位:太阴】

【周易下经】第45卦-萃卦䷬泽地萃卦(坤下兑上)-(宋)董楷撰《周易傳義附錄•卷七下》

傳:萃序卦:姤者,遇也。物相遇而後聚,故受之以萃。萃者,聚也。物相會遇,則成羣聚,萃所以次姤也。為卦澤上於地,水之聚也,故為萃。不言澤在地上,而云澤上於地,言上於地,則為方聚之義也。

萃:亨,王假有廟,

【假,更白反。彖同】。

傳:王者萃聚天下之道,至於有廟,極【一无極字】也。羣生至衆也,而可一其歸仰。人心莫知其鄉也,而能致其誠敬。鬼神之不可度也,而能致其來格。天下萃合人心,緫攝衆志之道非一,其至大莫過於宗廟,故王者萃天下之道,至於有廟,則萃道之至也。祭祀之報,本於人心,聖人制禮以成其德耳,故豺獺能祭,其性然也。萃下有亨字,羨文也。亨字自在下,與渙不同,渙則先言卦才,萃乃先言卦義,彖辭甚明。

《程氏•附録》:古人祭祀用尸,極有深意,不可不深思。蓋人之意氣既散,孝子求神而祭,无尸則不享,无主則不依,故易於渙萃,皆言王假有廟,即渙散之時事也。魂氣必求其類而依之,人與人既為類,骨肉又為一家之類,已與尸各既已潔齊,至誠相通,以此求神,宜其享之。後世不知此【一有道字】直以尊卑之勢,遂不肯行耳。

利見大人,亨,利貞。

傳:天下之聚,必得大人以治之。人聚則亂,物聚則爭,事聚則紊。非大人治之,則萃所以致爭亂也。萃以不正,則人聚為苟合,財聚為悖入,安得亨乎?故利貞。

用大牲吉,利有攸往。

傳:萃者,豐厚之時也。其用宜稱,故用大牲吉。事莫重於祭,故以祭享而言。上交鬼神,下接民物,百用莫不皆【一作】。然當萃之時,而交物以厚,則是享豐富之吉也,天下莫不同其富樂矣。若時之【一无之字】。厚,而交物以薄,乃不享其豐美,天下莫之與,而悔吝生矣。蓋隨時之宜,順理而行,故彖云順天命也。夫不能有為者,力之不足也。當萃之時,故利有攸往。大凡興功立事,貴得可為之時,萃而後用,是以動而有裕,天理然也。

《本義》:萃,聚也。坤順兌說。九五剛中而二應之,又為澤上於地,萬物萃聚之象,故為萃。亨字衍文。王假有廟,言王者可以至乎宗廟之中,王者卜祭之吉占也。祭義曰公假于太廟是也。廟所以聚祖考之精神,又人必能聚已之精神,則可以至于廟而承祖考也。物既聚,則必見大人而後可以得亨。然又必利於正,所聚不正,則亦不能亨也。大牲必聚而後有,聚則可以有所往,皆占吉而有戒之辭。

《朱氏•附録》:王假有廟,是祖考精神聚於廟。又為人必能聚已之精神,然後可以至於廟而承祖考。今人擇日祀神,多取神在日,亦取聚意。

彖辭散漫說,說了王假有廟,又說利見大人,又說用大牲吉。大率是聖人觀象,節節地看見許多道理。看到這裏,見有這箇象,便說出這一句來。又看見每箇象,又說出每一箇理來。然而觀象則今不可得見,是如何地觀矣。

萃卦三句是占詞,非發明萃聚之意也。此是諸儒說易之大病,非聖人繫辭焉而明吉凶之意。

 曰萃,聚也;順以說,剛中而應,故聚也。

傳:萃之義聚也。順以【一作】。說,以卦才言也。上說而下順,為上以說道使民而順於人心,下說上之政令而順從於上。既上下順說,又陽剛處中正之位,而下有應助,如此故能聚也。欲天下之萃才,非如是不能也。

《本義》:以卦德、卦體釋卦名義。

王假有廟,致孝享也。

傳:王者萃人心之道,至於建立宗廟,所以致其孝享之誠也。祭祀,人心之所自盡也,故萃天下之心者,无如孝享。王者萃天下之道,至於有廟,則其極也。

利見大人,亨,聚以正也。

傳:萃之時,見大人則能亨,蓋聚以正道也。見大人則其聚以正道,得其正則亨矣。萃不以正,其能亨乎?

用大牲吉,利有攸往,順天命也。

傳:用大牲,承上有廟之文,以享祀而言,凡事莫不如是。豐聚之時,交於物者當厚,稱其宜也。物聚而力贍,乃可以有為,故利有攸往,皆天理然也,故云順天命也。

《本義》:釋卦辭。

《朱氏•附録》:順天命說道理時,髣髴如伊川說,也去得,只是文勢不如此。他是說豐萃之時,若不用大牲,則便是與以天下儉其親相似,也有此理。這時節比不得每利用禴之事。

觀其所聚,而天地萬物之情可見矣。

傳:觀萃之理,可以見天地萬物之情也。天地之化育,萬物之生成,凡有者皆聚也。有无動靜終始之理,聚散而已。故觀其所以聚,則天地萬物之情可見矣。

象曰:澤上於地,萃;君子以除戎器,戒不虞。

傳:澤上於地,為萃聚之象。君子觀萃象,以除治戎器,用戒備於不虞。凡物之萃,則有不虞度之事,故衆聚則有爭,物聚則有奪,大率既聚則多故矣,故觀萃象而戒也。除,謂簡治也,去弊惡也。除而聚之,所以戒不虞也。

《本義》:除者,脩而聚之之謂。

《朱氏•附録》:問澤上於地,萃;君子以除戎器,戒不虞。曰:大凡物聚衆盛必有事,故當豫為之備。如人少處必无爭,纔人多少間便自有爭,所以當豫為之防也。又澤本當在地中,今卻上於地上,是水盛有潰裂奔突之憂,故其取象如此。

初六,有孚不終,乃亂乃萃。若號,一握為笑,勿恤,往无咎。

【號,戶羔反。握,烏學反】。

傳:初與四為正應,本有孚以相從者也。然當萃時,三隂聚處,柔无守正之節,若捨正應而從其類,乃有孚而不終也。乃亂,惑亂其心也。乃萃,與其同類聚也。初若守正,不從號呼以求正應,則一握笑之矣。一握,俗語一團也,謂衆【一有聚字】以為笑也。若能勿恤,而往從剛陽之正應,則无過咎。不然,則入小人之羣矣。

《本義》:初六丄應九四,而隔於二隂,當萃之時,不能自守,是有孚而不終,志亂而妄聚也。若呼號正應,則衆以為笑,但勿恤而往從正應,則无咎矣。戒占者當如是也。

《朱氏•附録》:不知如何地說箇一握㡳句出來。

象曰:乃亂乃萃,其志亂也。

傳:其心志,為同類所惑亂,故乃萃於羣隂也。不能固其守,則為小人所惑亂,而失其正矣。

六二,引吉,无咎。孚乃利用禴,

【禴,羊略反】。

傳:初隂柔,又非中正,恐不能終其孚,故因其才而為之戒。二雖隂柔而得中正,故雖戒而微辭。【一作其辭微】。凡爻之辭,關【一作得失二端者,為法為戒,亦各隨其才而設也。引吉无咎,引者,相牽也。人之交,相求則合相待【一作持】,則離二與五為正應,當萃者也。而相遠又在羣隂之間,必相牽引,則得其萃矣。五居尊位,有中正之德,二亦以中正之道往與之萃,乃君臣和合也。其所共致,豈可量也?是以吉而无咎也。无咎者,善補過也。二與五不相引,則過矣。孚乃利用禴,孚,信之在中,誠之謂也。禴,祭之簡薄者也。菲薄而祭,不尚備物,直以誠意交於神明也。孚乃者,謂有其【一作具有】。孚則可不用文飾,專以至誠交於上【一有下字】也。以禴言者,謂薦其誠而已。上下相聚而尚飾焉,是未誠也。蓋其中實者,不假飾於外,用禴之義也。孚信者,萃之本也。不獨君臣之聚,凡天下之聚,在誠而已。

《本義》:二應五而雜於二隂之間,必牽引以萃,乃吉而无咎。又二中正柔順,虚中以上應,九五剛健中正,誠實而下交,故卜祭者有其孚誠,則雖薄物亦可以祭矣。

《朱氏•附録》:孚乃利用禴說。如伊川固好,但若如此,卻是聖人說箇影子,卻恐不恁地。想只是說祭升卦同。

象曰:引吉无咎,中未變也。

傳:萃之時,以得聚為吉,故九四為得上下之萃。二與五雖正應,然異處有間,乃當萃而未合者也,故能相引而萃,則吉而无咎。以其有中正之德,未遽至改變也,變則不相引矣。或曰:二既有中正之德,而象云未變,辭若不足,何也?曰:羣隂比處,乃其類聚。方萃之時,居其間能自守不變,遠須正應,剛立者能之。二隂柔之才,以其有中正之德,可覬其未至於變耳,故象含其意以存戒也。

六三,萃如嗟如,无攸利,往无咎,小吝。

傳:三隂柔,不中正之人也。求萃於人而人莫與,求四則非其正應,又非其類,是以不正為四所棄也。與二則二自以中正應五,是以不正為二所不與也。故欲【一无欲字】,萃如則為人棄絶而嗟如,不獲萃而嗟恨也。上下皆不與,无所利也。唯往而從上六,則得其萃為无咎也。三與上雖非隂陽正應,然萃之時以類相從,皆以柔居一體之上,又皆无與居相應之地,上復處說順之極,故得其萃而无咎也。易道變動无常,在人識之,然而小吝,何也?三始求聚於四與二,不獲而後往從上六,人之動為如此,雖得所求,亦可小羞吝也。

《本義》:六三隂柔,不中不正,上无應與,欲求萃於近而不得,故嗟如而无所利。唯往從於上,可以无咎。然不得其萃,困然後往,復得隂極无位之爻,亦小可羞矣。戒占者當近捨不正之強援,而遠結正應之窮交,則无咎也。

象曰:往无咎,上巽也。

傳:上居柔說之極,三往而无咎者,上六巽順而受之也。

九四,大吉,无咎。

傳:四當萃之時,上比九五之君,得君臣之聚也。下比下體羣隂,得下民之聚也。得上下之聚,可謂善矣。然四以陽居隂,非正也。雖得上下之聚,必得大吉,然後為无咎也。大為周遍之義,无所不周,然後為大,无所不正,則為大吉,大吉則无咎也【一作】。夫上下之聚,固有不由正道而得者,非理枉道而得君者,自古多矣。非理枉道而得民者,蓋亦有焉。如齊之陳常,魯之季氏是也。然得為大吉乎?得為无咎乎?故九四必能大吉,然後為【一作能】,无咎也。

《本義》:上比九五,下比衆隂,得其萃矣。然以隂居陽不正,故戒占者必大吉,然後得无咎也。

象曰:大吉无咎,位不當也。

傳:以其位之不當,疑其所為未能盡善,故云必得大吉,然後為【一作能】,无咎也。非盡善,安得為大吉乎?

九五,萃有位,无咎。匪孚,元永貞,悔亡。

傳:九五居天下之尊,萃天下之衆,而君臨之,當正其位,脩其德。以陽剛居尊位,稱其位矣,為有其位矣。【一作】。得中正之道,无過咎也。如是而有不信而未歸者,則當自反以脩其元永貞之德,則无思不服而悔亡矣。元永貞者,君之德,民所歸也。故比天下之道,與萃天下之道,皆在此三者。王者既有其位,又有其德,中正无過咎,而天下尚有未信服歸附者,蓋其道未光大也。元永貞之道未至也,在脩德以來之。如苗民逆命,帝乃誕敷文德。舜德非不至也,蓋有遠近昬明之異,故其歸有先後。既有未歸,則當脩德也。所謂德,元永貞之道也。元,首也,長也。為君德,首出庶物,君長羣生,有尊大之義焉,有主統之義焉。而又恒永貞固,則通於神明,光於四海,无思不服矣,乃无匪孚而其悔亡也。所謂悔,志之未光,心之未慊也。

《本義》:九五剛陽中正,當萃之時而居尊,固无咎矣。若有未信,則亦脩其元永貞之德,而悔亡矣。戒占者當如是也。

《朱氏•附録》:問:萃卦九五萃有位,以陽剛居中正,當萃之時而居尊位,安得又有匪孚?曰:此言有位而无德,則雖萃而不能使人信。故人有不信,當脩其元永貞之德,而後悔亡也。

象曰:萃有位,志未光也。

傳:象舉爻上句:王者之志,必欲誠信著於天下,有感必通,含生之類,莫不懷歸。若尚有匪孚,是其志之未光大也。

《本義》:未光,謂匪孚。

《朱氏•附録》:問:萃九五一爻,似亦甚好,而反云有位未光,也是如何?曰:見不得。讀易似這樣,且恁地解去。若強說,便至鑿了。

上六,齎咨涕洟,无咎。

【齎,將池反,又將啼反。涕,音體。洟,音夷。象同】。

傳:六說之主,隂柔小人。說高位而處之,天下孰肯與也?求萃而人莫之與,其窮至於齎咨而涕洟也。齎咨,咨嗟也。人之絶之,由已自取,又將誰咎?為人惡絶,不知所為,則隕穫而至嗟涕,眞小人之情狀也。

《本義》:處萃之終,隂柔无位,求萃不得,故戒占者必如此,然後可以无咎也。

象曰:齎咨涕洟,未安上也。

傳:小人所處,常失其宜,既貪而從欲,不能自擇安地,至於困窮,則顚沛不知所為,六之涕洟,蓋不安於處上也。君子愼其所處,非義不居,不幸而有危困,則泰然自安,不以累其心。小人居不擇安,常履非據,及其窮廹,則隕穫躁撓,甚至涕泣,為可羞也。未者,非遽之辭,猶俗云未便也,未便能安於上也。隂而居上,孤處无與,既非其據,豈能安乎?

周易傳義附録卷七下

<經部,易類,周易傳義附錄>

 

【资料录入】:王玲玲

【初次点校】:訾翠芬

【再次点校】:暂无

【点校底本】:《欽定四庫全書》第二十册-經部十四易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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